2007年5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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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权证迟办9天 支付违约金18万?
法院判决:约定金额过高,不予支持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

  本报讯  房产商对购房户承诺:2007年2月28日前办妥商铺的权属登记手续,否则愿意付给购房户18.3万余元的补偿金。结果,房产商延迟了9天才把权属登记手续办妥,购房户遂手持合约诉到法院,理直气壮地索要这18.3万元。但是,法院经过审理,却只判给1.5万元。这是为什么呢?
  去年4月,桐乡市的倪先生购买了桐乡鞋业皮革城的一个商铺。房产商要交付房屋时,倪先生发现商铺的面积严重缩水,为此倪先生起诉到了法院,要求房产商退还因面积缩水的购房款18.3万余元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在庭外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。房产商还对倪先生承诺,在2007年2月28日前为倪办好商铺的权属登记手续,否则愿意支付18.3万余元的补偿金。
  和解协议签订了,可房产商在3月9日才为倪先生的商铺办妥产权证书。为此,倪先生再次以房产商违约为由起诉到桐乡市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支付18.3万元的补偿金。
  审理中,房产商提出,双方当时约定的补偿金标准显失公平,这样的约定过高。
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,双方都应按协议履行。房产商违反了约定,理应按约支付违约金。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,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依法有据。法院最后判决房产商支付给倪先生1.5万元的违约金。
  法院为什么只判了1.5万元?
  承办该案的法官杨爱民解释说,虽然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,房产商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。但从本案来说,房产商延迟9天办好权属登记,并没有给倪某造成实际损失,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,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。
 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,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,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的,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%为标准,适当减少。
  在倪先生一案中,造成的损失很难确定,根据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,法官结合案情,自由裁量确定为1.5万元。
  杨法官说,违约金并非当初确定的越高越好,也并非一约定就不能变,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。